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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贝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曾用户:南京贝尔涂料有限公司)
     原南京贝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具体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长江村镇西北路99 号;四至为农田以东、江苏镕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南、镇西北路以西、镇西北路以北,占地面积为2233.44 m2(约3.34 亩)。根据《南京市栖霞区总体规划》(2010-2030 年)表明,调查地块为预留用地,暂无明确规划。本单位从严将其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截至报告提交之日,地块内不存在项目进行建设的情况。
      根据2019 年1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根据《关于推进高风险退役场地、关闭退出化工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风险评估的通知》(2022 年5 月),南京贝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关闭退出化工企业地块名单内,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前述要求下,南京中荷寰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中荷寰宇”)受南京市栖霞区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业主单位)的委托,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2 年11 月,“中荷寰宇”通过历史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方法对调查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历史影像资料和人员访谈分析表明,调查地块2004 年之前为农田;2005 年到2019 年为原南京贝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交通”;行业代码为C2641 涂料制造);2019 年原企业关停;地块于2020 年转让给南京兴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大棚钢结构生产;2021 年地块内成品库、办公室拆除;目前地块内主要生产大棚钢结构。地块内历史企业“贝尔交通”主要生产交通标线涂料,企业生产涉及原辅材料为颜料(铬酸铅)、石油树脂、钛白粉、机油,其工艺是将上述原料称量、搅拌、调色,质检合格后进行包装;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企业生产过程中无工业废水产生;企业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机油和生活垃圾,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机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保部门统一清运。地块内历史企业南京兴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大棚钢结构,企业生产涉及原辅材料为焊条、钢材,其工艺主要为将半成品原料切割,之后按照需求进行焊接,最后成品出库;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企业生产过程中无工业废水产生;企业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金属边角料、金属废屑和生活垃圾,其中废金属边角料、金属废屑外售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根据本地块历史平面布局、生产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三废产排、特征污染物与迁移途
径分析表明,地块内潜在污染区域包括原料堆放区、搅拌调漆车间、固废贮存区和成品库。地块特征污染物主要有9 种,包括六价铬、总铬、铅、锌、苯乙烯、石油烃(C10-C40)、丙烯酸、锡和钛。

     调查地块周边500 m 范围内现状和历史分布有4 家工业企业,其中在产企业2 家,分别为江苏镕耀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南京鑫宝实业有限公司;关闭企业2 家,分别为原南京俊龙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南京庆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4 家企业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包括苯乙烯、石油烃(C10-C40)、酸(以pH 替代)、丙烯酸、锡、钛、钼、铪。综上分析,本地块及周边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2 年11 月7 日至11 月11 日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采样调查工作。调查单位采用专业判断法于地块内(地块面积2233.44 m2)共布设1 个土壤单独采样点和3 个土水点;地块外布设1 个水土对照点。本次采样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均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最终选择23 个土壤样品送检(含3 个平行样,平行样比例13.04%);地下水样品5 个(含1 个平行样,平行样比例20.00%),全部送检。本次采样调查土壤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45 项(含地块特征污染物六价铬、铅和苯乙烯)、石油烃(C10-C40)、钼、锌、总铬和pH。地下水检测指标同土壤检测指标。因丙烯酸、锡、铪和钛毒性较低,未纳入本次检测范围。通过将土壤样品检测结果与GB 36600-2018 和《深圳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总铬、锌、钼)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对比分析表明,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均未超过相应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将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分别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
2017)IV类水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相应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比对分析表明,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均未超过相应IV 类水限值或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综上分析,该地块土壤中检测指标含量均未超过GB 36600-
2018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相应IV 类水限值或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