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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产业园常丰农化污染修复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原南京常丰农化有限公司原厂址地块(以下简称“常丰农化”)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四至范围为原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士科铸造”)以东、六玉线以南、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汇建材”)以西、滁河以北;地块总占地面积为26746.46 m2(约40.12亩),中心坐标:E118.913898°,N32.249713°。根据20253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原南京常丰农化有限公司污染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议的复函》表明,该地块后续规划为防护绿地(G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二类用地。“常丰农化”地块目前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中。

根据前期资料分析确认,“常丰农化”地块2002年以前为农田;2002-2011年为“常丰农化”生产用地,主要生产乙烯利、2,4-D酸及胺盐和菜虫净乳油;2011年关停。2013年,常丰农化地块启动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至20184月完成备案,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2019125日实施)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201881日实施)的实施时间。20181225日,常丰农化地块修复工程开工,早于《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2019125日实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20181229日实施)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2019618日实施)的实施时间。

20198月,地块前期修复效果评估方案编制完成,早于《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78号,20221113日施行)的施行时间。土壤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时间为20203月,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监测期从202010月至20231月。前述调查与风评报告、修复技术方案、修复施工组织设计、效果评估方案均通过评审形成了备案文件。

在常丰农化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期间,经群众信访反映及现场踏勘核实,地块内异味明显,疑似仍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因此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未提请验收。针对上述情况,20236月,南京极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南京中荷寰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常丰农化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并于20246月进一步开展补充加密调查工作,共计布设土壤点位142个,潜水点位56个,微承压水点位9个。

综合补充调查及补充加密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土壤超标点位共计25个,超标指标共计8项,分别为2,6-二氯酚(最大超标倍数285.82)、2,4,6-三氯酚(最大超标倍数33.23)、2,4-二氯酚(最大超标倍数6.2)、五氯酚(最大超标倍数4.74)、苯并[a]芘(最大超标倍数2.67)、石油烃(C₁₀-C₄₀)(最大超标倍数0.54)、1,2-二氯乙烷(最大超标倍数78.8)、锰(最大超标倍数1.1)。土壤最大超标深度10m,超标面积为7883m2,超标总方量为29458m3。第I层(0~2m)部分超标范围(174 m2)位于地块红线外,其它层次土壤超标范围均位于地块内。土壤超标点位横向污染范围和纵向污染深度均已明确。

地块潜水超标点共计51个,超标指标共计32项,分别为酚类6项(挥发酚、2,4,6-三氯酚、2,6-二氯酚、2-氯酚、2-硝基酚、4--3-甲酚)、4-氯苯胺、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1,2-二氯乙烷、重金属13项(镉、汞、钴、六价铬、锰、钠、铅、砷、锑、铁、铜、硒、锌)、无机物9项(硝酸盐氮、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酸盐、总磷、亚硝酸盐氮、耗氧量、氟化物、氨氮)。各超标指标叠加后潜水超标总面积为54026.52m2,其中地块内潜水超标面积为25129.55 m2,超标区域普遍分布于厂区各区域,潜水2,6-二氯酚(最大超标倍数262.33)、石油烃(C10-C40)(最大超标倍数254)、2-硝基酚(最大超标倍数2.32)、4-氯苯胺(最大超标倍数7.54)、1,2-二氯乙烷(最大超标倍数122.75)、砷(最大超标倍数10.46)、镉(最大超标倍数58.1)、铅(最大超标倍数26.63)、硒(最大超标倍数5.05)、锑(最大超标倍数15.5)、钴(最大超标倍数0.8)、总磷(最大超标倍数264.67)、亚硝酸盐氮(最大超标倍数1.7)、硝酸盐氮(最大超标倍数7.35)、氟化物(最大超标倍数61.5)共计15项毒理学指标超标范围均已超出地块边界。

地块微承压水超标点位共计9个,超标指标共计14项,分别为酚类3项(挥发酚、2,6-二氯酚和4-氯酚)、重金属4项(铝、锰、铁和钠)、无机物7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硫酸盐、氨氮、总磷、耗氧量)。各超标指标叠加后地块内微承压水超标总面积为11385.73m2,其中微承压水2,6-二氯酚(最大超标倍数173)、4-氯酚(最大超标倍数3.78)、亚硝酸盐氮(最大超标倍数0.19)和总磷(最大超标倍数0.2)4项毒理学指标超标点位均位于地块内,2,6-二氯酚插值超标范围已扩散至地块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合补充调查及补充加密调查结果,开展了本次“新材料产业园常丰农化污染修复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主要风险评估结果如下:

1)该地块未来规划为防护绿地(G2)属于二类用地,地块所在区域未有地下水饮用水源,考虑地块内可能建设构筑物的情况,土壤选用①经口摄入土壤、②皮肤接触土壤、③吸入土壤颗粒物、④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⑤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5种暴露途径;地下水选用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②皮肤接触地下水2种暴露途径。

2)本次风险评估土壤关注污染物8项,分别为酚类4项(2,6-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氯酚、五氯酚)、苯并[a]芘、石油烃(C₁₀-C₄₀)、1,2-二氯乙烷、锰;潜水关注污染物27项,分别为酚类6项(挥发酚、2,4,6-三氯酚、2,6-二氯酚、2-氯酚、2-硝基酚、4--3-甲酚)、4-氯苯胺、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1,2-二氯乙烷、重金属12项(镉、汞、钴、六价铬、锰、铅、砷、锑、铁、铜、硒、锌)、无机物5项(硝酸盐氮、总磷、亚硝酸盐氮、氟化物、氨氮);微承压水关注污染物9项,分别为酚类3项(挥发酚、2,6-二氯酚和4-氯酚)、重金属3项(铝、锰、铁)、无机物3项(亚硝酸盐氮、氨氮、总磷)。

3)地块风险表征结果表明,土壤8项关注污染物(2,6-二氯酚、2,4,6-三氯酚、2,4-二氯酚、五氯酚、苯并[a]芘、石油烃(C₁₀-C₄₀)、1,2-二氯乙烷、锰)风险均不可接受;潜水2项关注污染物石油烃(C₁₀-C₄₀)、1,2-二氯乙烷)风险不可接受;微承压水关注污染物风险均可接受。本次工作同步开展了基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基于嗅阈值的氨氮风险评估,潜水和微承压水氨氮最大浓度均未超过计算的控制限值,风险可接受。

(4)现状条件下地下水污染物模拟预测结果表明,潜水及微承压水中超标污染物主要向南侧迁移,其中亚硝酸盐、2-氯酚、2,6-二氯酚、4-氯苯酚等指标均会影响到南侧滁河;由于微承压含水层透水性较好,污染物运移速度较快,污染物对滁河影响较大。

5)根据风险表征结果,该地块目标污染物为土壤7项,包括2,6-二氯酚(修复目标值204 mg/kg)、2,4,6-三氯酚(修复目标值146 mg/kg)、2,4-二氯酚(修复目标值843 mg/kg)、五氯酚(修复目标值2.73 mg/kg)、苯并[a]芘(修复目标值1.52 mg/kg)、石油烃(C₁₀-C₄₀)(修复目标值4500 mg/kg)、1,2-二氯乙烷(修复目标值5 mg/kg);潜水1项修复目标污染物石油烃(C₁₀-C₄₀)(修复目标值1.2 mg/L)。土壤0-10m范围内各层修复面积总和为7649m2,修复方量为15298m3;潜水总修复面积为5123.18m2,总修复方量约16353.26m3。综合比选各修复技术,建议优先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作为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建议优先采用抽出处理+化学氧化联用技术作为污染地下水的修复技术。

6)地块未来规划为防护绿地(G2),目前暂无开发利用计划,结合地块污染情况建议对地块内污染土壤、潜水、微承压水污染开展风险管控。管控目标污染物为土壤8项超标污染物、潜水32项超标污染物、微承压水14项超标污染物。以上述指标污染范围作为确定管控范围的依据,土壤总污染范围为7883 m2,潜水地块内污染范围面积为25128.31 m2,微承压水地块内污染范围面积为11385.74 m2。管控范围以常丰农化地块边界为主,包含地块外的东南角部分污染土壤,总管控面积为27191.65m2,管控周长为755.8m。综合比选各管控技术,建议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采用“垂直阻隔+水平阻隔+长期监测”的风险管控方式。

综上分析,本次风险评估结论表明,土壤7项污染物风险不可接受,潜水1项污染物风险不可接受,微承压水污染健康风险均可接受;地块内总体修复范围和深度、管控范围和深度均已明确。综合考虑地块情况,建议尽快采取措施管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以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