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新闻 /Environmental News
荷兰土壤/场地污染治理经验

一、概述

荷兰是欧洲发达国家之一,国土面积约4.2万平方千米,总人口近2000万。长期的工业化发展导致的土壤/场地污染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凸显。1980年,荷兰南荷兰省莱克尔克西部住宅区地下水管破裂,继而发现住宅区建造于一处有害废物填埋场上方,住宅下方土壤受到含二甲苯、甲苯等有毒化学品的严重污染。事发后,政府组织对住宅下方和周边污染土壤进行了挖掘清理,从土壤中清除了1600多桶有害化学品。2008年1月,莱克尔克场地清理和修复完工,共花费1.88亿荷兰盾(约合6.6亿元人民币)。莱克尔克土壤污染事件促成荷兰于1983年制定发布了《土壤修复(暂行)法案》,拉开了荷兰土壤/场地污染治理的序幕。1983年至今,荷兰不断制修订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标准,逐步建立了土壤/场地环境管理程序。

二、土壤/场地环境管理立法

1983年发布《土壤修复(暂行)法案》要求将土壤修复至统一规定的标准值以下,土壤/场地环境法规要求修复后的土壤满足多种用途。这一阶段的管理思路直接导致土壤修复成本大幅增加,很多情况下由于土壤修复未能达到规定标准值,造成大量污染土地的开发严重滞后。

1987年,荷兰修订发布了《土壤保护法》,调整了对土壤/场地环境管理的理念。通过对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分析,荷兰的土壤/场地管理理念得以逐步发展,基于特定场地利用风险确定的修复标准值替代了基于统一修复标准值的管理思路,并被用于评估实施土壤修复的“紧迫性”。同时,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政府原则上不再为污染场地买单,污染土壤/产地污染的责任方应为污染土壤的修复承担责任。

1994年,荷兰对《土壤保护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建立了基于风险的标准值体系。

2000年,荷兰发布用于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和干预值。

2008,荷兰制修订发布《土壤修复通令》,规定1987年1月1日前的历史性污染土壤,基于风险评估实施监管,土壤修复的目标是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特定用地方式(如住宅用地)的安全利用。

2013年,荷兰修订发布《土壤修复通令》,规定了土壤修复工作程序(图1)。基于长期实践和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荷兰基本建立了包括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后续管理等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程序。

三、土壤/场地环境标准体系

1983年荷兰制定发布的《土壤修复(暂行)法案》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土壤修复限值,要求修复后土壤污染物含量必须低于统一制定的修复限值标准。

1994年,荷兰引入污染土壤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陆生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建立了包括目标值(target values)和干预值(intervention values)的标准值体系。目标值基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确定的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限值,反映的是土壤中重金属等污染物对生态物种和土壤生态过程危害风险可忽略时的含量限值;干预值是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陆生生态风险评估方法综合确定的污染物含量限值,反映的是在可接受人体健康风险(致癌风险10-4或非致癌危害商1)和可接受生态风险(50%生态物种或生态过程受影响)水平时,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超标干预值表明土壤污染可能存在风险,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治理修复。

2008年,荷兰修订发布的《土壤修复通令》保留了土壤干预值标准,不再规定目标值标准(改为在标准化和土壤质量评估报告中规定)。

2013年,荷兰修订发布的《土壤修复通令》中规定了金属(13种)、无机物(3种)、芳香烃(7种)、多环芳烃(1种)、氯代烃(28种)、农药(17种)和其他物质(14种)共6大类83种指标的土壤干预值标准。除干预值标准外,针对分析测试方法标准尚未建立或制定干预值所需生态毒性数据尚不充分的部分污染物,荷兰制定了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indicative levels for severecontamination),与干预值相比,指示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土壤污染物监测含量超过指示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土壤是否受到严重污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荷兰的干预值为基于标准土壤(有机质含量10%、粘粒含量25%)的污染物含量限值,在应用时需根据有机质含量和粘粒含量计算特定土壤适用的干预值标准。

四、土壤/场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

根据有关资料,荷兰共有废弃煤气厂、废物填埋场、退役加油站、军事场地等工业污染场地10多万个。自1983年荷兰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至今,荷兰已研发建立了多种污染土壤/场地修复技术,积累了丰富的土壤/场地污染修复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实践经验。一批实用的土壤修复技术在荷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包括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洗涤修复、稳定化修复,针对有机污染物的气体提取、蒸汽加热提取、电加热提取、生物降解、原位化学氧化、原位化学还原等土壤修复技术。针对受到重金属污染的砂性土壤或沉积物,荷兰研发的土壤洗涤修复技术可以通过对污染介质按照颗粒大小先进行水洗筛分,将吸附固定有大量重金属的细小颗粒物浓缩分离出来,从而实现对污染土壤的修复。

对于复杂性污染场地,需查明场地及污染特征,制定较为完善的修复方案,综合运用多种技术进行修复。

案例:荷兰乌特勒支市原煤气厂场地

调查表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了包括矿物油、焦油(含多种多环芳烃类物质)、苯系物、酚类和氰化物等多种物质污染,针对该场地的修复方案包括:

(1)建立隔离区,将隔离区外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清理;

(2)在隔离区的周围构建地下垂直截水墙,保持隔离区内地下水压力差,实现水力阻隔,防止隔离区内污染物扩散影响周边地区;

(3)在隔离区外建立地下水泵站,长期抽取隔离区被污染深层地下水,进行微生物降解修复;

(4)对隔离区上方覆盖清洁土壤,覆土区建设为公园,实现了对污染场地的边利用、边修复。实践表明,土壤/场地污染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修复后地块的利用方式、污染特征、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等多种因素,但实施治理修复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场地的安全再利用。

五、小结和展望

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和发展,荷兰土壤/场地治理从已开始的“一刀切”修复到统一“标准值”,到采用风险管理理念,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标准值,基于风险评估实施修复管理,最终建立了以土壤环境保护法和土壤环境标准为核心,以土壤/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关键环节的技术体系和监管制度。2016年我国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研究分析荷兰等发达国家关于土壤/场地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土壤/场地环境监管关键制度,规范场地污染治理程序和完善土壤/场地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